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有一事向您请教,请答复.
我和我老婆于2001年签订了<<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第三者在场.可在2002年在民政局离婚时,<<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丢失了,无奈之下,财产只好重新分割.可现在<<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已找到,我是否要求以下三点?
1.还我借去的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和利息,以及2002年至今一个子女的抚养费.
2.以后要承担一个子女的抚养费.
3.上海店面归我所有.
2002年在民政局离婚时是这样约定的:
1.两个子女由男方吴**抚养成人,抚养费由男方吴**承担.
2.上海店面归两个子女所有,其中女儿吴亭亭(7岁)占百分之贰拾,儿子吴伟(6岁)占百分之捌拾,并把所有人原吴**的名字变更为吴亭亭和吴伟.
3.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债务等都归男方.
4.女方林小芬没有财产,债务,也不用承担抚养费.
2001年签订了<<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原文是这样的:
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
男方:吴** 女方:林小芬
兹因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家庭财产处理意见不统一,现进行财产约定,具体如下:
1.男方财产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为帮助女方,男方另外借给女方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利息是每月每万元壹佰贰拾元正,并且款随字清.男方需要或万一离婚时,此款和利息要一起还清.
2.家庭所有财产和债务归男方,财产有上海店面,农村老家老屋,食品公司套房,生活用品,家具,电脑,电器,现金等.债务关系到债权人隐私,这里不一一写出,不管这些财产和债务增值,贬值,分红,利息等,以后都归男方.
3.万一离婚时,财产分割也根据此约定书,子女抚养到时再定,夫妻双方不能以当时签字时不知对方财产和债务具体数目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4.以后万一离婚或者没离婚,双方所有的经济来往,生意盈亏都和对方无关.
5.以后买房产,经济来往以及其他财产,名字是谁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归谁.
6.如果银行贷款,财产转让等,需要对方签字或帮助时,得无条件积极帮助对方.
7.家庭一切费用由男方负担.
此致
男方:吴**(签字 指印)
女方:林小芬(签字 指印)
2001年8月31日
收 条
今收到吴**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约定的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
林小芬(签字 指印)
2001年8月31日
借 条
今借到吴**夫妻家庭财产约定书约定的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利息是每月每万元壹佰贰拾元正,并且款随字清.男方需要或万一离婚时,此款和利息要一起还清.
林小芬(签字 指印)
20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