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对于该矿乙方现在有哪些权利?(2)如果其他人以其他资源(非煤资源)对该矿审批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6-12-04 06:50:13
问题描述:
我与当地乡政府签定了以下合同:
拍卖合同书如下
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区委、政府的有关规定,乡政府决定将本乡**煤矿一座拍卖给**个人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制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从1994年月日将**煤矿拍卖给乙方经营,该矿的性质由集体企业转换为私营企业,原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均换为个体,原该矿的开采许可证(1992年批有效期至2002年,当时企业性质为集体,矿山规模为9万吨/年)等证件交乙方使用。
二,原**矿的一切债务,截止1994年月日共**万元(包括**行贷)全部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不再增收拍卖金。
三, 拍卖后,乙方有经营权、转让权、出卖权。原矿的建筑、设备(包括井上、井下的一切设备,窑、房、井筒等)归乙方所有,如企业倒闭后,除土地资源和其他资源以及道路、国有公用设施外,矿界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设备乙方均有权自行出卖,但高压线路,无论何时倒闭,倒闭后转让给*村使用,*村从该矿贷款中接转**元。
四,双方互遵合同,如甲撕毁合同,原债务甲方全部接管后,赔偿乙方拍卖后的新增设备,设施投资,乙方撕毁合同将拍卖后新增的全部设备与建筑无偿归甲所有,新旧债务均由乙负责。签字盖章生效
该矿在国家政策关停年产10万吨以下小煤窑时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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