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现在合同法上的规定,收取保证金是不允许的,且我们的合同已到期,这钱对方公司必须退还给我.但我现在就是想了解,如果我要对贵公司之后以骗房租为由而胡乱承诺,以至我受到的经济损失该如何声讨
更新时间:2006-11-30 10:54:21
问题描述:
本人05年10月16日与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了销售承包合同,并租用对方公司两间办公室,对方公司收取了1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并开有财务收据单(已注明:保证金).
因今年销售不容乐观,本人在今年的五月就基本停止了销售,此点对方公司财务帐可反映.今年七月,本人因个人原因退租了一间办公室,一直在家处理个人事务.
直到今年八月,我想到与对方公司合约也快到期,于是想与对方公司商讨一下继续合作的事项。到对方公司去时,只有财务一人在,说我的办公室到期了,催我交房租.
因为我本人想下半年继续做,所以为此问了一些情况。告诉她房租一定会交给她,但我的合同快到期了,过后这合同能否按原合同继约,对方说可以,要我10月找另一位负责人。因为这件事关系重大,所以我特意问了一下,现在这个公司到底谁才是老总,我要找真正的老总谈。对方说,他才是负责人,有什么问题找他。于是我当时交了7月至9月的房租,且在9月时交纳了至12月的房租.此会计也给我开据了房租收据.
正因如此,我之后便请了两个员工提前开展业务,并准备前期工作,打算从头开始。结果,我的合同虽到期,但我的房租一直交到了今年的12月,并且印了一批资料近一万元左右。
一直到今年11月,我出差回来,居然听到对方公司要搬家了,于是我到对方公司问个究竟。对方公司以我合约已到期、搬后的地方无我需要的办公室、公司内部政策有调整等等为由,要终止与我合作.且对方虽承认收取了我10000元的保证金,但却说今年不能退还给我.
为此,我觉得对方公司简直是在故意欺骗我,以骗取房租为由,让我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气奋到极点,我决定通过法律来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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