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约定应全额退款,但其以缴税为名要扣除15%,这样是否有法律依据?2、我是否应将合同、收据等原件寄回给对方?3、我能否通过法律解决该问题?应如何做?
更新时间:2006-11-30 13:40:15
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与北京一出国中介公司签署合同,其代理我办理技术移民的有关事宜。
2006年10月16日,其客服部罗小姐打电话给我,称我的移民申请被使馆拒绝。
按合同约定其应于30天内将我已经支付的款项全额退还给我,但罗称需要我出具当时付款的收据或发票,我传真给罗后,罗又称由于当时是汇款到其公司银行帐户(我是外地的),按其公司规定要扣除15%的税,即其只能退还85%的款项给我。并要求我将合同原件、汇款单原件、收据原件寄回。令我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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