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我们是否应该给卖方支付滞纳金?如果不支付给他,两个月之后他是否有权利收回房屋?希望精通合同法或对此事件有祥知者给与答复,将不胜感激!
更新时间:2006-11-27 16:37:54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8月28日和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总价401000元。因为我们是公积金贷款,所以在签订合同当天付给了卖方131000元首付,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丰台区建委说房屋产权证定于20个工作日后下发。
房主因为担心尾款不能及时给他,所以要求我在买卖协议中补充一下。我打电话问了给我们办理贷款的担保公司,他说房本下发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卖方肯定能够收到尾款(因为当时相信他所以没有做录音)于是我在房屋买卖协议中补充了一条:“乙方(指我们)于拿到房本十个工作日内由发贷银行支付给卖方剩余27万元房款。逾期每日按剩余房款的千份之一的滞纳金支付给卖方。如果逾期两个月,卖方有权收回房屋。”
2006年9月21日我们拿到了房本,就直接交给了担保公司由他们去办理贷款的手续。因为这中间有个周六周日,又正好碰上国庆节,9月28日那天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了面签手续,所以担保公司那边说十一过了之后就没问题,卖方应该能拿到房款了。谁知道10月8日我们一上班就接到担保公司的电话说公积金管理中心出了新政策,凡是10月8日以后做公积金贷款的都统一由北京市担保中心办理。以前由其他担保公司做的都要移交给担保中心统一给做。但因为我们是在十一之前做的面签,究竟有哪边给做银行还要等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领导的文件指示。结果这一等就是一个月,直到11月10日银行才把尾款付给了房主。12日卖方便以我们没有按合同及时支付剩余房款并延误一个月时间为由要求我们支付他8139元滞纳金,并说如果我们不给,他便按照合同超过两个月就收回房屋!我感到很委屈,因为房本拿到之后我及时的给了担保公司,而且耽误一个月的时间也是由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那边的原因。所以我不同意给他滞纳金。当时在合同的打印部分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在办理房产手续过程中如果遇到国家政策原因,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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