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该男子是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该女平日作风良好,与此男子只是普通朋友,并非恋爱关系。衷心希望律师可以对案情进行分析,对其行为是否
更新时间:2006-11-28 17:55:08
问题描述:
我一名女性朋友现于沈阳工作,就住于单位所提供的单身宿舍。某晚与同事外出聚会,超过了宿舍关门的时间(晚10:00),且酒醉。此时正巧其一男性朋友给她打电话,了解情况后说他家就在附近,可以暂时去休息。该女性到其家后,由于酒醉,很快入睡。该名男子趁机对其进行性侵犯,并致使该女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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