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证据能否成立,是庭审阶段认定的。而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只要提供担保就可以办理保全。请问:1、法院做法是否违规?2、法院是否怕招惹名人,而故意设置障碍?3、我们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11-23 19:10:3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公司由于涉嫌肖像侵权被某名人起诉,在诉讼期间查封了我100万货物两年多(830天),法院判我败诉并赔5万。现在对方委托人申请执行赔款,我们便将赔款交到了法院,法院作为代管款收起,(叫对方亲自来取或者办公证委托来取)。由于我们的100万货物解封后跌价和滞销,损失达30万元。我们便准备起诉他滥用诉权(严重超值查封),将我们交到法院的赔款做诉前保全。当我们将担保物及相关资料交到法院时,立案庭竟然不受理。法院说查封保全该款可以,但要公证机构出示我们受损证明才行,而我们提供的证据是830天前后的销售发票价差以证明损失,以及100万银行贷款的利息单,法院说发票是我们自己开的,不是公证机构的鉴定证明,不能作为损失证据。(法院甚至说这些证据起诉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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