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算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吗?(2)在正常情况下,对解聘47周岁(离退休年龄3年)的女职工有什么法律规定?(3)1988年8月止1999年10月(县人事局录用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6-11-14 11:01:11
问题描述:
我今年47周岁,原来是村赤脚医生,1988年8月经苏庄镇党委、政府考察考核被安排在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1995年县计生委把我办理了农转非,1999年被县人事局录用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开人劳(1999)67号文件],并与镇政府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直来我工作非常出色,1993年3月,我负责的苏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浙江省计生委列为“浙江省计划生育示范站”,同年7月衢州市政府授予我“衢州市十佳计划生育干部”。2006年6月我又获得“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可想不到的是,今年6月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事改革,我被解聘了。在解聘时,只给我办理了1999年10月止2006年5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付9000元经济补偿金,就打发我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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