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对于这种违约行为我就只能自认倒霉呢?我要怎么找到他?
更新时间:2006-11-14 16:22:56
问题描述:
06年6月30号,我将自己一套新装修的房子(青水湾公寓45-301)租给一名上海安畅汽车牵引公司的员工徐旻,也是上海人,租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双方签了合同(没有通过中介),房租是付三押一,一方如要违约,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违约金为合同期内剩余房租的20%,期间内他付了3个月的租金(7-9月),一个月的押金,按照合同我9月底跟他收下个季度的租金,他一再拖延,没有如期缴纳,此事一直延续到10月份,10月20号我接到徐旻的电话,说他要调动工作,可能不能再继续租房了,具体情况明天再谈,第二天我赶到出租房里,已经人去楼空,找到单位,已经离职,打他手机,开始几天不接,后来就关机了,人已经完全逃逸找不到了,现在电费欠单已经下来,从7月1日到10月21日总共是789元,还有一个月的宽带费用,现在电力公司已经通知再不缴费就要停电,一时间房子空着不能租,电费又没人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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