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方就是因总公司已有很大欠款,开发县里的项目才用分公司的避免投资人的200W入总公司帐。想让总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可能也没指望了。是不是有“优先偿还的债”的说法?怎样才符合“优先偿还的债”
更新时间:2006-11-12 17:57:13
问题描述:
同[我们是家房产代理公司。去年房开在县里用分公司的名义开发项目。由我方垫资售楼部的装修及部分广告费用。但项目由于房开原因至今未开发。前期垫的广告费还差4万多未结给我方(已结部分是以我方借款形式支付)。现在房开还欠许多外债,更没钱支付按合同他应支付我们违约金30万。他公司在市未开发项目。只有给其他人挂靠开发有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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