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已离开那家公司,原来的老板也出证明那张欠条代表公司写的。所有欠款由原公司承担。现在我以主体不付为理由,要求更换被告。俞律师:你认为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11-11 10:36:09
问题描述:
我于1999年10月到2005年3月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在职期间全面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在2004年4月5日那天我为一供货者签下一份10万元的欠条。现在那个供货者以这张欠条把我告上法庭,要我尝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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