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继续承租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5-16 13:16:2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公产房继续承租的问题。
我姥姥姥爷有三个女儿,为甲、乙、丙,甲乙各有一女,为丁、戊。93年,姥姥家的旧房拆迁时,房主以及户主都是姥姥的名字,户口本上还有丙、丁、戊。之后甲的户口在94年初也迁到这个户口本上。97年7月该房回迁。由于姥姥姥爷都已瘫痪,行动不便,在93年至97年间一直和甲住在一起,期间姥爷去世了,姥姥是在回迁后几天内去世的。此时在这个房子的户口本上有姥姥、甲、丙、丁、戊的名字。回迁时姥姥还在,是以姥姥的名义回迁的。回迁后还是公产房。姥姥去世后,甲便承租了该房,姥姥的户口因死亡而注销。随后甲将戊和丙的户口迁出了该户口本。甲承租该房时,此前户口也在该处的丙书面同意甲的承租决定,但此事并没有通知乙,原因是乙的户口一直都不在该处,而且也没和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只有甲符合该规定。于是甲、丙就和房管站说“原承租人只有这两个女儿,丙已经同意由甲承租该房了”,就这么着该房过户到甲名下。且因回迁时需要交一笔回迁费,甲便将其原住房屋卖了,来交这笔钱。现在甲仅此一处住所。
请问律师:
1、甲仅说原承租人有两个子女的做法构成欺诈吗,甲与房管站签订的该继续承租协议是否有效?能否被撤销?
2、乙如果现在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想争取该房屋的承租权,有依据吗?现在乙家有房可住,而甲家仅一个住处,就现有条件,如果乙诉至法院,该房会判给谁来承租?
3、在97年时,就该案,除了95年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有其他法条吗?如果在甲办理过户手续前,甲、乙、丙未就该房由谁来继续承租达成协议,诉至法院,该房在当时该判给谁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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