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张律师:1,我要执行B和C的连带责任,是否正确?2,A的企业变更是否合法?3,我该怎样做才能完成我的权利,请给我指明方向,万分感谢!
更新时间:2006-12-11 19:35:22
问题描述:
张律师,您好:
我于2002年6月承揽海拉尔市私人液化气站建站工程,同年10月竣工,液化气站法人A欠工程款16万,一直未还.我于2005年6月经法院调节与A达成协议,之后每月还款2万圆,但是这期间A以他的液化气站做抵押与B建立另外的液化气站,并且效益很好,但是没还我钱.所以2005年10月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A与B在2005年11月4日签定一份企业变更协议,将A的股份转让C,A撤出.法院与2005年11月14日扣押A和B的液化气站房产.11月16日工商局批准A和B及C的企业变更.所以法院现在以无法执行A为理由不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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