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职工以前的诸如养老保险等一切损失能否得到补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06-11-03 18:08:51
问题描述:
入厂许多年,公司不与职工签订合同,且没有诸如养老保险之类的待遇。
其中与公司签订过为期十个月的《临时聘用合同》书。
2006年公司将一大批很多年都没有签订过合同的职工转正,但是,该合同好像是属于一种劳务合同(合同的法人是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需试用期。合同中规定月工资620元,实际上是以计件工时,月工资远远超过620元以上(后来合同上同时加上以计件发工资,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计件方法)。
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前,公司每月从没有签订合同的职工工资中净扣缴70元作为所谓的保险费(后来称为管理费),然而职工却要不到任何的凭证(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现在职工觉得企业在规避法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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