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该支付就支付,不该支付就不能支付。请问,我所该不该支付?谢谢
更新时间:2006-11-03 14:19:0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所原是国税局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也是税务事务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我所有一位职工是96年借入原所,借用合同一年,年支付10300元。一年后仍在我所工作,97年8月正式调入我所。在支付1到8月临工工资时有了点不同意见,原单位支付每月450元,该职工要求按合同兑现,双方争执不下。2000年完成了脱钩改制,除原所房产外其余
资产留给原所全体人员,并且已经量化到个人名下。他要求新所支付原所未付工资,我所当然拒绝支付。但他说由于连续在我所工作,合同是有效的,应按合同支付工资。脱钩改制的单位取得了原所的财产,有义务支付工资。请问我所该不该支付前所都不想支付的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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