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当时约定采用股份制经营,故在筹备、注册期间未获得任何报酬,现能否取得当时一年的报酬?2、我想转让我现在手上的30%的股份,应如何转让?他们今年进行的融资是否算公司总资产?我可否分得?望
更新时间:2006-11-01 17:28:48
问题描述:
我大概在2003年跟另外2人组成一个股份制公司,股东是我们3人,我持有该公司股份的30%、另外两人分别持有股份20%、50%。(注:当时的注册资本是150万人民币,实际我们三人均未有任何形式的资本注入)。
由于事后在经营意见上存在分歧,故我本人来到上海。今年,得知他们用由我们三人当初注册的公司进行了约2000余万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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