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以后涉及到房产需要分割时,在公证处做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能有效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是不是还必须花几千块钱到房产中心去进行过户才算是有效的证据呢?我是在公证处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好呢,还是赠与
更新时间:2006-10-26 14:54:32
问题描述:
结婚前老公自己付首款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在05年底的时候找亲戚借钱把尾款付清,并拿到房产证,上面是他一个人的名字。我们于06年3月结婚,婚后一直共同偿还在亲戚处借来的购房款。从表面上看这套商品房为老公的婚前财产,但实际情况为夫妻共同偿还应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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