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服务满三年时或未满三年时辞职,应该怎么操作?如果行政机关不让我辞职是否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06-10-22 10:48:39
问题描述:
有个问题我想咨询一下老师及网友: 1、2007年中央公务员招考公告说:“未满服务期”的公务员不得报名,这个服务期到底是多少时间? 2、公务员法中并未规定“服务期”是多少时间。而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倒是规定了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但公务员法颁布后,暂行条例就废止了,一些配套法规也规定了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但它们都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废止,它们也应该失去效力,所以迄今公务员的“服务期”仍然是一个迷,(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居然是个未知数,想想既可笑又可悲)哪位高人能解答“服务期”到底是多少时间?非常感谢! 3、在目前没有任何法规明确“服务期”是多少时间的情况下(以前已明确但现在已废止的法规当然不能算了),如果一个公务员提出辞职应怎样处理?是凭领导心情说了算吗?有人说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单位(即领导)同意放就没问题,实际操作中有没有满服务期并没太大关系,当然领导若不同意放就可以以“未满服务期”为由不同意你辞职,是不是真的? 4、听说有最低服务年限是3年的规定,但在网上查不到相关的明确的文件,只有最低年限是5年的规定,不知国家有没有出台过最低是3年的法规?浙江省在95年曾发布过一个最低是5年的法规,但那也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布的,我认为也应该无效,对吗? 恳请您和各位有识之士的回答,非常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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