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么
更新时间:2006-10-16 09:03:06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7月1日从广东海洋大学毕业并加入北京易初珠海分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违约金1万元。由于公司拖欠工资,2006年10月10日我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是公司于10月11日给我发了7月份的工资(8月份工资到目前为止尚未发放),公司要求我赔偿1万元的合同违约金。我觉得不应该交纳这违约金,故而双方协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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