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焦点10万元是否给付和合同是否成立。刘女士仔细想了当时她给钱的过程。当时刘女士把李女士用于还贷款的存折和自己的10万元的存单一同交给了银行的柜员。现在的银行票据显示2006年3月27
更新时间:2007-02-19 16:49:24
问题描述:
刘女士在今年三月二十七日购买了一处门面房。该房面临拆迁,但是原房主李女士无力偿还10万元的银行安揭贷款,决定将该房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刘女士。刘女士在合同签订前将10万元现金存进了李女士用于还银行安揭的存折上。还清银行贷款后刘女士就和李女士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的老公同时也签了字。双方约定:李女士以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刘女士。刘女士于2006年三月二十七日先付给李女士10万元,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收支归刘女士承担,购房余额48万在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后一次性支付,房屋的过户费用也由刘女士承担。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50万。
合同签定后,买卖双方与三月三十日一同去拆迁办签定了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由李女士保存。拆迁赔付的过度费2.9万元由李女士签字领出后交给了刘女士。原房屋也在合同签定后拆除。因该拆迁房要等明年八月份才能上房,所以房屋买卖至此告一段落。
没想到今年9月份李女士告诉刘女士房子她不想卖了。原因是她没收到刘女士给她的10万元钱,以及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刘女士才感觉到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刘女士于2006年三月二十七日先付给李女士10万元这条不能确切证明她已经给付了李女士10万元,当时刘女士给李女士钱的时候也没打收条。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