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当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我应当怎么做?
更新时间:2006-10-16 14:08:45
问题描述:
我爱人是**社区的一名计生干事,2006年4月在上门收缴卫生费过程中,因其拒交与一户居民发生争执,后通过工作双方承认均存在态度问题,与该户居民达成谅解,并向其收缴了卫生费,事情得到圆满解决。2006年9月街道办事处突然以此事为由,提出要我爱人自已提出辞职,我们认为这是没有理由的,拒决了办事处的要求。9月28日,在查看社区所发补贴时,发现无我爱人的补贴,经到办事处查询,其已为我爱人办理了辞退手续(这期间我爱人一直在工作),10月9日我爱人到沈河区民政局有关部门,询问辞退原因,并要求恢复工作。有关人员于10月12日答复,说:“由于收缴卫生费与居民发生争执,因此你不适合社区工作”,以此为理由将我爱人辞退(在此之间我爱人在这个社区已工作两年,且连续两年为社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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