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因我出国工作而并非培训,公司与我签订的第二份培训协议及设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公司已经书面同意我11月3日离职,如果我交纳不上公司所称的违约金,公司是否仍应该为我办理全部的离职手续?谢谢
更新时间:2006-10-13 11:08:35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4月加入与现在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工作.
劳动合同上约定员工主动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并未约定违约金.
除了劳动合同外,在职期间我共与公司签定了两份培训协议.
一份是入职培训协议,是入职培训时签定的,服务期为从2005年4月开始二年,如提前离职需支付公司培训费2,0000元.按
服务年限分开递减.
一份是培训实习协议,是公司于2006年2月派我出国工作时签定.服务期为3个月,但是要从我所签定的前一份培训协议期
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如提前离职需支付公司培训费40,000元.但是实际上出国以后公司并没有为我安排任何培训
,还是从事国内相同的工作内容,即做项目.
今年10月9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已经同意我11月3日离职,并称我的两份协议的服务期到2007年7月才满,向我索要培训违约金10000+40000共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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