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6月21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6月21日,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是否仍须继续履行该协议呢?
更新时间:2008-01-21 15:04:31
问题描述:
我是2004年6月21日进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为1年,在2005年6月21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6月21日,在2006年4月25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但是在2006年7月初提出辞职,离开公司。竞业禁止条款期限为2年,现有另外一家公司聘用我为其员工,但现在这家公司与之前公司所经营的产品一样,经营性质也一样,我想麻烦问下如果我现在去新的公司上班,是否构成竞业禁止? 在与原来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当中有一条是这样描述的,“不论何种原因乙方(本人)从甲方(前公司)离职,乙方离职后,应每半年向甲方出示一次在职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甲方在确认乙方在职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无误后,向乙方发放此半年的竞业禁止津贴240元(半年的),直至协议有效期满,若乙方未出示任职证明或放弃领取竞业禁止津贴仍须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我月薪2000元左右,我也没有领取过竞业禁止津贴,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仍须继续履行该协议呢?麻烦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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