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双方财务往来的处理协议”该协议就是要扣我百分之十的增值税发票的差额部分。而我是“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证据(三)国家税务法规规定只是国税局交纳百分之六的增值税。被告方要按百分之十七扣出差额,2
更新时间:2006-09-11 21:24:17
问题描述:
我厂与2000年与集吉林集安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安装粮仓检测设备的合同。证据(一)并于2002年全部安装完毕。事后我厂多次向对方催要工程款,该公司先后给了两次后,剩的余款一直未结,2004年年初又一次催要时该公司“丁总”叫我找“刘工”我就打电话找到“刘工”,刘工告诉我说、你必须代你单位公章来我厂签一个协议才能结算。以后多次打电话催要都是同样结果,无奈,我于2005年2月28日去集安谈此事,于我同行还有我代去的一名叫“王德才”的同志。到该公司后找到“丁总经理”丁总叫我找“刘工”刘工对我们说,你要想结算剩余工程款就必须签一个协议,不一会“刘工”就拿来一个打好字的协议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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