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这样解除合同合理么?这样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遵循相关需要提前30天的规定?我现在不同意到移交后的单位工作,要求自谋职业从单位拿走档案可以么?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到经济补偿金么?急切恳请您的回答!
更新时间:2006-09-07 07:51:57
问题描述:
我2004年7月份大学毕业后来到目前的这家企业的附属医院,当时签订的是六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5月份左右,医院宣布说有可能要被移交给地方,2006年8月分前的全院大会上,说到了要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过去,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说到国劳动合同的处理,当时由于我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一直没有提出反对意见。2006年8月1日,医院宣布移交成功。2006年8月25日,我收到了企业于8月15日下发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此时我才意识到还要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就在收到当日到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如果移交要解除合同的话,我拒绝被移交,并申请到社会自谋职业,但人力资源部以“移交已成功”“合同已解除”,我已归属地方管理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我认为合同的解除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30天前通知本人,现在合同应该还没有解除,但是他们认为,这是变更合同,因为事业单位不需要签订合同,所以才采用解除合同的形式,而且告诉我我现在已经是归事业单位的终身编制了,这让我更震惊,怎么我的六年合同变成终身编制了呢,以前也从来没有说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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