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您回复!谢谢!1
更新时间:2006-09-05 19:49:49
问题描述:
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下,我们单位被移交给地方,单位宣布是8月8日移交成功(主体企业说是8月1日),但是主体企业在8月15日才给我们下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请问主体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而且在我们在收到通知当日即提出申请自谋职业,企业又已移交已成功,合同早已解除,申请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我们的申请,请问企业说已经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并且我们的申请是否合理?急盼回复!!!!!!!附注:1.企业从未向我们宣传过国家政策中对移交相关人员自谋职业问题的一些规定,这是否属于企业对政策宣传的不到位?2.企业先宣布移交成功,然后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在移交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在尚未与企业解除合同而友宣布正式移交的那段时间里,我们不就有两重身份了么?这在法律或者政策上是否合理?3.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需在30天前通知当事人,企业在这个移交过程中否认劳动法的这项规定,并认为这项规定不适合于国家的移交政策,这是否合理?企业还坚持认为这是合同变更,但是他给我们下达的是解除合同通知。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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