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现在决定要求解除合同。请问:1)在我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拒绝履行的前提下,我能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吗?2)如果诉讼判决能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而开发
更新时间:2006-09-07 10:31:12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12月份在乌鲁木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付房款90%,剩下10%规定在交房前付清)。合同规定2005年6月30日交房。现在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已经一年多了,开发商仍未交房。当时签定的购房合同中规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万分之0.5的违约金。”在逾期交房期间,我向开发商多次致电咨询逾期交房的原因和最后交房时间,之后开发商于去年和今年分别给我寄来了致歉信。在第一封信中提到,“因我公司的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新的交付时间延期至2006年6月30日”;在第二封信中提到,“由于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电路供暖事宜从而影响到工程进度,既而延期交付。新交房时间待定,相关违约责任我公司按约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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