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公司法规定,股份只可以转让,不可以退股。我已签名的决议书是否有效?2、我虽然是股东之一,但同时也是公司的在职员工,按劳动法我是否有权利追讨所欠的工资?
更新时间:2006-08-29 11:23:15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04年6月1日和两位朋友合股办了一家注册资金为5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刚开办时业务不多,至2005年12月公司都一直亏损,但今年业务不断增多,公司每月都开始赢利,但因为前期费用过高,公司财务报表显示至今还是亏损。近期两位朋友以他们出资金额已经超过注册的本金以及其他借口要求我退股。逼于无奈。我只好在股东决议书上签名同意。同时他们口头答应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工资。股东决议书是这样阐述的:“我退出公司,公司退回我所出资本金;本金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在签字后立即支付;第二期在办理完正式退股手续后马上支付,并发今年7-8月的工资”。我个人认为:我今年才开始收工资,公司应该同时支付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欠发的工资,但两位朋友以那段时间他们同样也没有收工资为理由,拒绝支付。目前状况:未办理完退股正式手续,我已经收了第一期的退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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