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如果是,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6-08-28 09:16:56
问题描述:
本人年初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每月基础工资定为3500元,效益工资另算。虽然合同中基础工资一栏为空白项,但今年1~7月的工资单上均明确列示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情况。今年7月份,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未经过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将本人工资降为2400元,下降幅度为30%以上,后来据我了解,其他员工虽然也有所变化,但幅度均没有我下降的幅度大。而且还有部分员工工资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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