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们都不愿意去温州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请帮助我们!
更新时间:2006-08-25 08:45:57
问题描述:
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我与原工作单位在2006年7月25日签定了待岗协议(待岗原因:优化)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注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将发给经济补偿金X元,提前预支八月工资X元和公司未代缴保险费X元。要我们与8月18日后到公司拿钱,但到8月22日还没拿到,说要等通知可是让我气愤的是今天接到通知说我们这批人不优化了(有40多人),要我们自己找岗位,也就是让我们都去温州分公司去,如果不去,就要给我们办辞职,各种补偿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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