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委托的“业主会”算不算单位?自发组织的呢?以前房子还是工厂的,那时我们是劳动关系吗?后来卖断是吗?他们要我走我能得到赔偿吗?我一定得走吗?11年里工资太少了,能索赔吗?谢谢您的解答!
更新时间:2006-08-24 16:40:45
问题描述:
我在某工厂的职工宿舍楼值班11年了。每天工作16个小时(6:00——22:00),晚上住值班室。全年无假日,事情又很多,公资才三百元。由于找不到别的合适的工作,我只好一直在这。该楼成立了一个“业主会”,以前是受厂里委托负责管理本楼各项事务,包括招聘。后来厂方把房子都卖给了业主,也就不再管这事了。本楼就自发推选五个代表组成一个“业主会”,也就是自己组织的。最来发生了一些事,“业主会”自行解散了。这时个别居民想取代我的工作,要赶我走。他们委托居委会贴招聘广告,然后再贴一张他应聘的告示。我不得不走了,但不甘心。(我和“业主会”只签三年合同,后来没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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