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您好!请问公安局以票据为找到为理由,不予认可事实存在的处罚行为,对同一案件作出重复判罚,这合理么?这合法么?我该怎么办啊
更新时间:2006-08-24 12:46:36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一下这一案件。 由于涉案人涉入1995、1996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案发后在1997年经 公安局处理,办理取保候审一年,押金6万元,到1998年办理结案手续,罚款2万元,实际退回押金4万元,公安局于1998年4月10日将2万元罚金通过建设银行划入国税局专用账户。 但由于公安局没查到2万元的票据,所以将涉案人于2006年8月11日再次刑事拘留,以作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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