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8.11号递交辞职信,且领导已经过目,但他不把辞职信收下,这是否能算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2.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终止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说明,那如果对方提出交纳违约金和赔偿金时,
更新时间:2006-08-18 17:47:50
问题描述:
我于2006.08.11日向公司部门的领导以书面方式通知我要求辞职。(我与公司合同期为2004.10.01到2006.10.01)我是因为家中老父母身体不好,需要照顾,我是唯一的经济支柱,且因要与女友结婚并照顾她的家人,提出辞职。但辞职信虽然递出但又被领导塞回手中,他一直不接收我的辞职信。我与人事部领导去沟通,得知公司领导因设计人员不足和合同未到为理由不同意我辞职。但我坚决要求辞职。 (我在家乡那边也找好了工作,本来打算1个月后也就是9.11号就去报道,但是如果现在公司把我拖住的话,那边新的工作势必泡汤。)我现在的境况很不好,如果这次工作辞职不成功,父母肯定健康状况愈下,家庭境况会很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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