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申请劳动仲裁该向那儿申请?请律师的费用是多少?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更新时间:2006-08-17 15:17:1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现在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急需请教您:我本是一名国营企业职工,于2003年10月与企业一起参加了企业的转制,也就是把企业转制的工龄补偿金转成集体股,同时按优惠20%购买了该企业配给一定数量的个人股,按当时的企业转制章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员工自动离开企业,则集体股不能分红、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个人股能转让)。当时自以为会在该企业工作一辈子,但在2004年5月8日,由于种种原因本人辞职离开了该企业,据有些人说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分红给当事人, 当事人名下的集体股亦不会消失,应属当事人.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现在,该企业又于2006年8月3日召开股东大会,新通过了一条规定:凡是离开公司的员工,要在8月31日前退出个人股,按当时财务状况结算,现在算出来的是1.02,因为开会是委托其中一股东代为参加,据说当时的资料马上收回,前些时候听说由于开发区规划,该企业要搬迁,开发区有补偿,说是股票已升十倍.我现在该如何是好?集体股又不能分红、不能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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