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务之急救治费用向谁求索?2其责任究竟该谁承担?怎样划分责任?适用那些相关法律法规?究竟是否工伤?
更新时间:2006-08-11 09:40:41
问题描述:
2006年7月15日下午6时40分许,在重庆渝鑫房产公司承建的巴洲区运管所办公楼工地,该工地材料保管员赵作良(男,54岁)被人打伤。当时负责该工地三通一平的运管所委派工人岳映国到施工现场搭用施工用电,由于该线路属施工专线,使用权属渝鑫房产公司,运管所及其他人用电理当征得渝鑫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同意,岳映国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强行搭电被赵作良制止,而岳映国蛮横无理拿起砖头打在赵作良头部,致使颅内出血当即昏迷,由120送巴中市人民医院抢救至今未脱险,头部严重受损已经昏迷24天。每天需要费用3千元左右。伤者家属一面护理病人,一面举债借钱交纳高昂救治费用。岳映国被刑拘于看守所,未交分文救治费用,运管所认为与此事无关不该承担什么责任(推说其非运管所所请而是其单位电工个人所请),渝鑫房产公司认为此事不属工伤也不该他方负责(鉴于与伤者叔侄关系断续垫支医疗费4万余元)。因为未能及时交费已4次延时用药治疗,随时有停药之虑,随时有生命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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