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证,中外合资企业中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后利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不属于列入工资总额范畴,受《中外合资企业法》的保护。
更新时间:2007-04-02 11:28:0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您是中外合资企业相关法律的专家,一定了解《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有关的司法释义,现在有些部门不了解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制订有相关的政策,误将企业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也要纳入企业工资总额范畴,我认为这部分奖励金与一般的工资性奖金截然不同,工资性奖金是劳资双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中资方对劳方的有条件的承诺和义务,是在企业税前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该纳入工资总额范畴,职工并可应根据工资总额为基数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保险的权利。即使是亏损的中外合资企业也要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但对中外合资企业用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对职工进行的非经常性奖励就与工资性奖金不等同,第一,在非盈利的情况下没有;第二,他不属于劳动合同中资方对劳方的承诺部分;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她是国家维护中方职工权益和维护投资方经济利益的特殊政策,她之所以特殊,就体现于是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提取,提取的比例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进行,国家在制订这项政策中无论是从微观,还是宏观调控方面都予以了充分考虑,否则为什么要放在税后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 因此,我认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按照《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不属于列入工资总额范畴,应该受《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的保护。特向律师咨询、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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