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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6-08-01 08:52:04
问题描述:
我爱人产假期满后,因家距离单位较远,且婴儿在家无人照管,向单位申请哺乳假6个月,但单位不予批准。单位通知我爱人上班,否则以旷工予以开除。请问这样合理吗?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请问这个规定是硬性的吗?可以用以上的规定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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