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我还是属于公司?就是是不是属于职务作品?
更新时间:2006-07-30 21:22:57
问题描述:
我想问一下关于该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情况大致是这样:我所在的是一家装饰公司,我06年3月18号到A公司上班(当时公司营业执照还没有拿到,25号左右才拿到),试用期一个月,待遇简单谈了一下1200元/月(生活保障金)。当时说的是过了这一个月后看双方的表现看是否录用或离开。到了公司大概10天左右我被任命为设计部经理,很快一个月过去了,公司也没有找我谈过工作方面的事,没有说是否录用,我但是想一个月没有成绩就想多呆一个月看看情况,所以也没有找他们谈清楚。工资也没有给我发,直到四月30号才发了1500元,因为是过五一。接触B公司委托我们设计他们的样板间是从4月23号开始,当时让我们公司设计的是D户型,后来说不做了这个事就放了一段时间。大概从5月15号左右B公司又委托我们设计另外几套样板间,这件事直到7月23号才算完事。过程中我找公司谈我的待遇跟设计提成(装饰公司一般的待遇是基本工资跟+设计提成等构成的),但是他们一直未答复也没有谈成。除了四月份我拿了施用期的工资后没有那过工资跟提成,只是通过公司借了两次钱(借款原因都没有写),7月23号我又提出借钱,他们给钱的时候说对我的工作很不满意,说我整天不去公司什么的,从5月10号左右开始到7月23号我一般不怎么去公司或很少去公司,只是工地有事我才去,这也是他们在会上当着所有员工的面批准过的。我知道现在我跟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公司没有跟我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制订工作职责等一些制度,现在公司就我提出的设计提成不同意,我跟他们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我。但是我不是太确定这些,我也看了一些劳动法跟著作权发的内容,有几点不是很清楚想问清楚:因为装饰行业的设计人员比较特殊,一般做设计的所做的东西只要跟第三方(工程甲方)签了合同就要支付设计师设计提成。著作权法中说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我不清楚这个前提是指个人与公司要存在一个什么样的劳动关系?是合同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他们没有制订或告知员工具体的工作职责很任务,我也能证明该作品的作者是我自己。他们还严重违反劳动法,比如我五一休息7天,他们说让休息4天我当时说看情况吧,结果我休息7天,回来他们就记我3天旷工,5月到7月这段时间我经常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实际48小时),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等等。我现在主要是想搞清楚著作权是属于我还是属于公司。 谢谢!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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