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怎样鉴定“自有住房”,是按照居住时间呢,还是居住状况来定?2.如购买的是期房,“重新够房”行为在时间上怎样确定?是按照取得产权证或则契税完税时间呢,还是按照该购买行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
更新时间:2018-04-24 10:04:42
问题描述:
8.1大限后房产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20%,但是有种情况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因为我现在有一个小套自己住了三年了(从上家买来还没到5年),去年又购买了一个期房。现在期房已经交付使用,但是产权证没办好契税也没有缴,不过这个买卖行为开发商已经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了。我想卖掉现在住的这个小套换钱来装修那个期房,不知道8。1后要不要交个税...如果按照去年5月份国家建设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来说,购房行为发生的的时间明确为:取得产权证或契税完税时间。如果是这样的话,我8.1后卖现在的小套,就可以享受退税;但是我问了我们温州当地的一些中介所,他们大多说,针对个税中“重新购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我的期房购买行为因为有过备案,所以是按照这个备案时间来算,这样的话,我8.1后卖现在的小套,就不能享受退税了...那我就必须要在8.1前卖掉这个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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