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上不让接生员知道或参与尸检的情况,程序是否合法?特来信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既懂医学又懂法学专家、法律爱好人士咨询释疑。谢谢!
更新时间:2006-08-02 14:54:00
问题描述:
我是位爱看央视12频道有关法律方面节目的观众,我们镇上发生的一桩医疗事故纠纷争议,特来信咨询: 在2004年8月10日有一位取得合法资格的家庭接生员王XX给本村临产妇刘XX接生,刘XX正常分娩后一小时,刘XX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由家属将产妇送往当地卫生院救治,在治疗中死亡。家属将尸体抬回自己家中停放,并未去找接生员争议,而于两日后在12日下午请来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具悉尸检前没有让接生员知道,尸检时也未告知接生员,事后接生员才知道尸检一事,因死方家属手里没有其接生员接生过程操作不当的物证,尸检结论才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双方就围绕尸检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产生争议至今。 接生员认为:医疗事故争议应当依照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第十八和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应该有知情权”。产妇在医院救治一个小时左右死后抬回家中,既不找当事人争议,尸检又不让当事方知道,这样的行为涉嫌作假陷害,有失公正,尸检程序违法。 死方家属认为:让不让接生方知道并不重要,只要是通过了卫生局行政执法机关后由卫生局委托的法医进行尸检,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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