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07-12-17 11:27:4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是买方(乙方),之前和卖方(甲方)签订了居间合同,里面内容如下:
在甲乙双方签订《XX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与2008年1月13日前,乙方应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完结包括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在内的一切与贷款申请有关的手续。乙方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在乙方为抵押人的他项权证办出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他项权证原件通过丙方转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在收到他项权证后将乙方所贷款项支付甲方。
如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通过或者通过的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送件前,乙方应将为获得通过的贷款款项或不足申请额度部分的款项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原因,致使乙方不能贷款,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所收乙方的款项将无息退还给乙方,若因乙方个人资信原因不能贷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国家出台了第二套房的《补充通知》,我很有可能被列为第二套房(贷过公积金但偿还完了,《补充通知》前认定是第一套房的),这样子就可能不能贷足第一条列示的款项。我认为这是国家信贷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贷款就是指上面列示的金额。第三条补充在第二条之后,强调了国家政策原因,应该优先于第二条。可是卖方认为我可以贷款,只是不能贷足。并且第二条是第三条的补充,所以要按第二条办。
我不知道这个样子不签《XX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会构成买方违约,导致定金的损失。等待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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