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否合理?公安部《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被告方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但法院以《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中并无此规定而判决我方败诉,这样判决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6-07-22 15:02:22
问题描述:
案件主要事实如下:2003年1月22日夜间,我驾驶货车载货物经由哈双高速公路返沈,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在公路边修车的斯太尔全挂车相刮,由于对方车辆占道停车,警示标志设置不合理,再加上夜间视线不好,才造成此交通事故。 经双城市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斯太尔货车一方违反《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次要责任。2003年3月对方申请复议后,哈尔滨交警支队改为负同等责任。2003年6月,经双城人民法院调解,赔付对方事故中受伤人员25000.00元。 2004年10月,我方作为原告将黑龙江省哈双高速公路管理处起诉至双城人民法院。诉讼理由是:哈双高速公路管理处违反了公安部《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之规定,没有履行其职责,因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哈双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 被告方认为,《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对案外人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没有禁止性规定,与被告和案外人车辆的放行不具有关联性和必然的因果联系,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8月,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5年10月上诉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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