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以分家的名义,把我的一份划出来,把母亲的一份也划出来,由我们弟兄俩对半分掉。爷爷奶奶的不动。”是合法可行的话,我或许还能争取回来一点。这样可行吗?2:请根据这次补充,再进行一次指导。谢谢!
更新时间:2006-07-23 16:37:05
问题描述:
谢谢律师对我耐心的解答!!现将上次反映不全面之处按照您列举的顺序补充说明。1:父亲结婚时,继母有四个儿子。她的小儿子也尚未结婚。为此他们外出打工的钱被继母大部份用在了她小儿子的婚姻上,还瞒着父亲准备给其他子女和亲戚相关礼物(打电话时无意间被哥哥等村里人听到的),为此父亲还常常和她闹矛盾(因为作为父亲的小儿子,我,当时也尚未结婚,却没有向他们讨过一分钱)。2、3:房子的事情。本来未拆迁前就为我们弟兄两个各造了两间瓦房,大概在89年哥哥结婚,随后和他分家,两间房子分给他了。另外两间给我居住,父母住在老房子里面。后来在1997年因为地处煤矿塌陷区,村里集体拆迁,变成了6间新平房,哥哥三间,另外三间暂时父亲居住,说是留给我的。(假如我在家成家的话,按村里习俗可能在我结婚时就属于我了)。98年以后,经人介绍,继母和父亲相识,办了结婚手续。4:母亲去世时,房子尚未拆迁,和父亲居住在老房子里面,那时他们供我读书,所以家里也没有积蓄。去世后留下了她的一份土地,村里未动,每年分得约1600元,供父亲和继母使用至今。(半年后我毕业,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稳定收入,所以再没有向家里讨过钱。相反,我的土地补偿金每年约1600元作为孝敬老人,也留给了父亲和继母使用,至今已经9年,从未拿回一分钱,所以这中间我只给过他们东西,没有另外给过他们钱――据父亲反应,他们不缺钱用。)5:我父亲现在已经不能说话,但意识是清醒的,可以用手指比划。另外,家里的土地补偿金还有爷爷奶奶两人的三分之一(父亲是三兄弟中的老二),是否也统一分配呢?村里有权对土地收回,但是我们当地,据说是全县,土地都“不动”,没有“土地再分配”的意识。所以,估计暂时村里也不会收回,不然收去给谁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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