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達成協議,王是否還需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需要,怎樣做才可以使王出看守所?雙方所在工廠是否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更新时间:2006-07-24 10:00:23
问题描述:
7月14日早,同宿舍的王和吳因小事發生糾紛,吳出手打了王,王沒有還手。至7月14日上午11:50左右,吳下班經王車間門口,王趁其不備,拿一扳手打至吳的頭后部,王當場流血到地,隨即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治吳頭部枕骨骨折(醫療費用暫時由兩人所在工廠墊付),法院鑒定為輕傷,王被當地派出所帶走,派出所在7月14日晚上告知因傷者病情不嚴重,可以同傷者調解,達成協議賠償其醫療費和其它誤工費等,當時傷者以留院觀察病情,沒有達成。7月15日當地派出所通知王家屬其已被送往寶安看守所。至今日傷者病情已無大礙,亦同意雙方簽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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