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单位工作五年,一直在合同履行地,之前签订的合同有公司地址,就是即墨。我想问何律师,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改变合同。如果再次起诉,能否胜诉。
更新时间:2006-10-21 20:03:01
问题描述:
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让我回家休息了一个月,其间安排了另外工种的工作,我不同意。遂找了当地的仲裁委。公司在接到仲裁通知书后,又发出了一份书面通知,让我去城阳工作,因为公司在青岛 有两家工厂。但不改变工种,同样称为品保员。我所签合同的单位是在即墨,食品公司;城阳不是食品公司。合同未填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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