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1。公司给我补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对吗?(还是应该按某项规定,核准一个数?)2。我的补休是从04年至06年累计的,公司承认加班天数,但是不是应该分别按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这样
更新时间:2006-07-31 11:09:49
问题描述:
本人与现任展览公司(香港独资)在2004年8月14日,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职位是:资深设计师。但是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提出过与我续签合同,而我的状态是继续为公司工作着。由于我的职位要求,为公司加班天数较多(04年至今累计约150天),公司在2006年5月底命令我休假(休补休)3个月,在休假期间2006年7月18日下午接到公司电话,告之我被解聘了,理由就是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了。可以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补休还剩几天没休,就给几天工资,而不是乘以倍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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