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对事故没有责任,是否要对张某的死亡赔偿付连带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那么,请问律
更新时间:2006-07-20 12:32:56
问题描述:
左某、张某、刘某家住青岛市下属的莱西市,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合伙经营客运车辆,挂靠在莱西市客运中心,跑莱西-青岛的线路。因刘某会驾驶,所以他既是股东也是司机。04年11月25日,刘某和张某当班,左某休班在家。晚上,客车行驶在半路时,因打气泵发生故障,客车坏在半路。在当时的情况下,理应等修理工来修,但张某和刘某没有等修理工,在客车已没有刹车制动的情况下违规行驶,开往修理厂。在修理厂院内,由于客车已没有刹车制动,所以停不了车,张某情急之下跳车,被客车和修理厂的院墙夹在中间,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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