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情况,想请律师,请问现在本校是否有权利根据原先的协议,要求他在4年半之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如开办培训学校、当家教、去其它培训学校工作等?他工作时间未满,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我校只同
更新时间:2006-07-15 23:07:42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 本校在4月初招聘了一名老师,签定了为期3年的工作协议(协议规定老师上岗工作时间为3年,不得中途而废,否则对方应承担培训费及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本校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里也提到要求其做好各项保密工作。在本校工作3年后的一年半的时间里不可从事同类工作,如去其他培训学校、自己办类似学校、当家教等;在本校工作3年并再5年(即共8年)仍要做好保密工作。如对方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其自身接受培训的费用。若泄密,则对方还须赔偿我校3万元及承担因其泄密给本校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月10日该老师参加了由本校组织的在北京的教师培训课,期间一切费用由本校支出。4月30日该老师培训结束回本校。5月7日正式给学生上课。过了一周,发觉该老师对工作不负责,多次遭到学生家长投诉,使本校名誉受损。且从本校其他同事中听说他决定去其他单位工作。找其谈话,他承认他决定走,并写了辞职报告。现我们正在处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事。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