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虚构的是南京胜利公司,没有写“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不应该归入公司登记条例第八十条的范围吧?有错是有错,但是我认为冒用“公司”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是不一样的。您的意见呢?
更新时间:2006-07-07 16:44:39
问题描述:
法律咨询: 我因在职,按过去的公司法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就虚构了XX公司 名称 和别人做了2个业务,我当时也不懂什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虚构的公司名也恰巧没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是简单的写了XX公司,这样能不能算到公司法第211条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80条”的范围,我的理解:公司法第211条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80条都是指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我没有冒用这2种公司,我这样理解对么? 公司登记条例: 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虚构的是南京胜利公司,没有写“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不应该归入上述第八十条的范围吧?有错是有错,但是我认为冒用“公司”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是不一样的。您的意见呢?请在百忙中给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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