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未具体规定供货时间的合同视为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07-11-29 20:55:30
问题描述:
濠景公司与万佳公司订立一份合约(优先供货合同),合约约定,万佳公司支付濠景公司5000万RMB,濠景公司保证优先供货给万佳公司,并且按照正常价的9.5折供货。合约并无约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和数量。主管濠景公司的税务人员认为:该笔交易实质构成变相的借款合同。5%的优惠实质为变相的利息,所以,应对5%征收增值税。
请你谈谈你对税务人员看法的意见,并综合你的意见,能否提出对濠景有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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